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為促進產業發展及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
園區之管理,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新竹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及維持中正市場營運所需,設置促進產業發展暨產業園區
開發管理基金,並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新竹市促進產業發展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產業園區開發管理業務收入:
(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七)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二、促進產業發展業務收入:市管公有房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標租案租金收入。
三、中正市場業務收入:
(一)向金融機構融資之收入。
(二)停車費、停車場營運及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等收入。
(三)租金、使用費、規費及權利金等相關收入。
(四)相關賠償及違約金等收入。
四、中央政府補助之專款。
五、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基金孳息。
七、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產業園區開發管理業務支出: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
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
本利息之補貼。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
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二、促進產業發展業務支出:辦理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六條之事項。
三、中正市場業務支出:
(一)建物買回相關支出。
(二)相關營運、管理與維護所需費用支出。
(三)辦理市場整建支出。
(四)辦理整建、管理、營運等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等
經費支出。
(五)市場及停車場等設備之擴充或改良支出。
(六)辦理攤商安置費用相關支出。
(七)債務還本及利息支出。
(八)其他與本業務有關之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管理。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