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立新竹市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案件(以下簡稱違規案件)之權責劃分及處理作業機制,以提升行政
效能及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及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非都市土地。
三、本府各處暨所屬一級機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同時違反數種
不同性質之管理法規者,其權責劃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四、違規案件之主政單位依附件一所列順序定之。如有爭議,由第一順位
主政單位簽請市長裁決。
五、違規案件之查處作業程序依附件二辦理。
六、主政單位辦理現場會勘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行為人,及土地使用地
主管單位(機關)、轄區區公所會同與勘,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派員
會同與勘。
七、主政單位查明違規事實後,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法定罰鍰最
高之裁處單位(機關)(以下簡稱裁處單位)裁處;其違反之數法規
罰則之罰鍰相同者,依第四點規定之順序,決定裁處單位。
八、裁處單位裁罰後應通報主政單位,以利其案件控管。
九、違規案件依法裁處後之追蹤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責令限期改善之違規案件,主政單位於改善期限屆滿或申請改善完竣
者,應進行複勘。未改善完竣者,依法移請裁處單位按次處罰或移送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申請改善完竣或展延恢復期限者,經主政單位
核處結案或展延恢復期限時,應副知裁處單位。
(二)經限期變更使用或停止使用之違規案件屆期未改善完成或繼續使用者
,得由主政單位視個案情節會同使用地主管單位(機關)、目的事業主
管單位(機關)及裁罰單位等移送本府都市發展處執行停止供水、供電
、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三)違規案件涉及施設或構築建築物,未依規定恢復原狀應執行斷水、斷
電、強制拆除等相關措施者,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依建築法規規定辦理。
十、違規案件經主政單位確認已恢復原容許使用目的者,應通報本府地政
處提送新竹市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會議審查解除列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