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社會公平,加強督導新竹市農會
(以下簡稱農會)確實辦理會員及非會員農(全)民健康保險資格審
查工作,確保農(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於每年六月至十月間會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定期至農會查核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核次數。
本府於查核時如發現未符規定者或應查核事項,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
者,優先列為輔導,並增加查核次數。
本府應就被保險人隨機抽查百分之一或三十人以上。
審查工作督導項目依新竹市農(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審
查工作督導查核項目表(如附表一)辦理。
第二項應查核事項為戶籍異動、住址遷移、死亡清冊及 64 歲 4 個
月、長年旅居國外、入獄服刑之農(全)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
三、查核結果如有未符規定或應清查事項未清查者,應請農會限期改善,
並報本府審核,由本府將查核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備查。
四、查核結果列入農會年度考核特殊功過加、扣分項目,其考核項目加減
分規定如附表二。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