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建築基地綠化,增進市容觀瞻,
特定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應綠化之法定
空地。
(二)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規定應留設之開放空間。
(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之山坡地。
三、建築基地綠化應栽植花、草及樹木;其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
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並在申報開工時於施工計畫書中增列綠
化工程施工計畫。
前項植栽種類由起造人及設計人參考附表一自由選定之。
四、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
(一)綠化設計配置圖:載明基地界線、建築線、鄰接道路名稱與寬度、
綠化地區位置及植栽種類。
(二)植栽說明書:法定總植栽量(含中、小型喬木植栽量)、原有植栽
與新植栽之種類、數量、規格、保存、移植及保護(含灌溉排水設
施)方式。
(三)綠覆面及綠覆率計算表。
五、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綠化竣工圖及綠化竣工照片。
六、應綠化之建築基地,其不透水鋪面所占面積應在二分之一以下。
七、應綠化之建築基地,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八、本要點所稱綠覆面係指植物枝葉垂直投影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
投影面積;所稱綠覆率係指綠覆面與法定空地之百分比。
綠覆面計算基準如下:
(一)喬木以綠覆面計算,其計算法如附表二。
(二)灌木、草花、地被及草被類以被覆面積計算。但核發使用執照前其
被覆面積應三分之二以上且生長良好。
(三)停車場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鋪設面積全部計算,鋪設連鎖式
透水磚者以鋪設面積二分之一計算。但核發使用執照時,植草磚內
之草皮應生長良好。
(四)觀賞性水池或溪水不論有無水生植物,均以其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五)建築物之陽台、花台及屋頂花園等綠化,其綠覆面全部計算。但不
得超過應綠覆面三分之一。
九、除依本辦法規定應綠化之開放空間,以平均每二十五平方公尺種植一
棵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喬木外,其他應綠化之空地以每五十平方公尺種
植喬木一棵,零數不計。
十、建築基地由於地形、地質或其他特殊因素,不適宜栽植或基於園藝設
計之需要者,本府工務處於建造執照審查時,得不適用本要點全部或
一部之規定。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