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新竹市市有財產(以下簡稱市有
財產)管理各類財產帳冊、表、卡之格式及填報期限,特訂定本須知
。
二、填報機關:本府所屬編有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經管機關。
三、填報內容:以機關經管之市有財產為範圍,其他如使用他級政府之撥
借用財產均不予列入。
四、填報時間:每半年一次,期限為每年一月及七月十五日前。
五、每次應填送之財產報表:
財產增減報表(如附件一):
1.增減財物「分類編號」及「最低耐用年限」均應依行政院頒財物標
準分類規定填列,又「財產號碼名稱及品質規格」、「購置日期」
、「單位」及「單價」各欄不得遺漏。
2.減少財物除依前目規定填列外,並應將「減少原因」、「有無殘餘
價值」及「核定機關日期文號」翔實填明,如屬非公務經費財物,
應於同行備註欄填註經費類別名稱及量值。
3.財務分類錯誤調整類別,應逐項以相對增減方式互為填列,並於各
行備註欄分別註明「調整至某類」或「由某類調整轉入」。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報表(如附件二):
1.表列各類財產均應列報量值不得遺漏,土地改良物類不計面積。
2.單位:土地以「筆」,房屋建築及設備以「棟」,土地改良物、機
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與雜項設備等一律以「件」計算,另土
地、房屋建築及設備應核算面積。
3.原有(上期)量值,應依上期報表現有(本期)量值數額填列,如
需更正原有(上期)量值,應敘明原因列入財產增減表,經由增減
程序辦理,不得逕行更正原有量值。
4.第一次填報財產報表之新成立機關,應依移交接管及依規定取得之
市有財產帳冊所列量值填列。
5.本期增加及減少兩欄,應依同期增減表各類增減量值填列,無增減
者,請填寫「0 」。
財產分類明細帳(如附件三)。
六、每年年度結束時(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應填送財產增減結存表(如附
件四)及財產盤點報告書(如附件五)。
七、紙張格式:均使用 A4 橫式(尺寸二一○╳二九七公厘)。
八、經管機關財產主管及經(承)辦人員異動時,應將新(接)任人員職
級姓名送本府財政處,以利連絡。
九、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