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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竹市政府獎勵開源節流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9014145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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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鼓勵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開闢財源增益庫收,樽節支出提高財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開源節流計畫提報人及業務主辦單位(機關)執行
    有功人員。
    提報人係指提出創新且可行之意見供其服務單位(機關)或其他單位
    (機關)執行後增加市庫淨收入(即實收數扣除執行成本)或節省市
    庫支出者。
    提報單位(機關)係指提報人所屬之單位(機關)。
    業務主辦單位(機關)係指實際執行開源節流計畫之單位(機關)。


三、提報創新之開源計畫內容、程序及獎勵:
(一)提報計畫應包括計畫名稱、提報單位(機關)、提報人、業務主辦
      單位(機關)及計畫內容(包括資源需求、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
      預期效果等內容)。
(二)提報人所提報之開源計畫,經秘書長召集財政處、主計處、人事處
      、行政處及業務主辦單位(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查通過並簽奉市
      長核定後實施。
(三)獎勵人數及額度標準如下:
      1.增加市庫淨收入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
        者:提報人嘉獎二次、業務主辦單位(機關)敘獎人數最多三人
        ,每人嘉獎一次。
      2.增加市庫淨收入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提報人記功一
        次、業務主辦單位(機關)敘獎人數最多五人,嘉獎二次一人、
        嘉獎一次三至四人。
      3.增加市庫淨收入五百萬元以上者:提報人記功二次、業務主辦單
        位(機關)敘獎人數最多七人,記功一次一人、嘉獎二次一人、
        嘉獎一次四至五人。
    既有計畫項目增加收入者,實收數與前三年度決算平均數比較,其獎
    勵人數及額度標準如下:
(一)增加市庫淨收入較前三年度決算平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未
      達百分之二十者,敘獎人數最多二人,各嘉獎一次。
(二)增加市庫淨收入較前三年度決算平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敘獎人數最多三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
      二人。
(三)增加市庫淨收入較前三年度決算平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敘獎人數最多五人,記功一次一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三
      人。
    委外開發經營管理市有財產因而增加收益者依第一項第三款業務主辦
    單位(機關)獎勵方式辦理。
    計畫型補助收入由本府主動提報新增計畫或預算內計畫爭取補助,並
    獲核定及撥款者,實現數達第一項開源成效標準者,其獎勵比照第一
    項第三款業務主辦單位(機關)獎勵方式辦理。
    稅捐單位開源計畫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增加市庫收入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者,敘獎人數最多二人
      ,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一人。
(二)增加市庫收入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敘獎人數最多三人
      ,記功一次一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一人。
(三)增加市庫收入五千萬以上者,敘獎人數最多四人,記功一次二人,
      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一人。


四、提報創新之節流計畫內容、程序及獎勵:
(一)提報計畫應包括計畫名稱、提報單位(機關)、提報人、業務主辦
      單位(機關)及計畫內容(包括資源需求、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
      預期效果等內容)。
(二)提報人所提報之節流計畫,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並簽奉市長核定後
      實施。
(三)成效計算以不降低或減損原計畫品質、效果之原則下按其當年度撙
      節經費占該計畫預算數比率為計算基準,撙節百分之十以上,未達
      百分之二十者,提報人嘉獎二次,業務主辦單位(機關)敘獎人數
      以不超過單位員額二分之一為原則,各嘉獎一次;撙節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提報人記功一次,業務主辦單位(機關)敘獎人數以不超
      過單位員額二分之一為原則,各嘉獎二次。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一般經常性業務經費(不含人事費),在不降低
    或減損計畫品質、效果之原則下當年度節流金額占預算數百分之十以
    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該單位敘獎人數以不超過單位員額三分之一
    為原則,各嘉獎一次;節流金額占預算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敘獎人
    數以不超過單位員額二分之一為原則,各嘉獎二次。


五、各年度提報之開源節流計畫由本府財政處統一彙整,並於每年度結束
    時通知業務主辦單位(機關)並副知提報人,請其於年度結束後二個
    月內填具開源成效表(附表一)、節流成效表(附表二、三),並檢
    具開源作業計畫及實際執行成效等相關佐證資料,由專案小組審查通
    過後簽奉市長核准據以辦理敘獎。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