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之
分配,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規
定辦理外,依本補充規定分配之。
二、本府依據獎勵辦法獲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扣除檢舉人及協助查緝機
關應得部分之餘額,依下列比例分配:
(一)查獲機關:60%
(二)承辦機關:20%
(三)保管處置機關:20%
本府分配所得之獎勵金,分配市長及菸酒查緝小組召集人各 2.5%
後,其餘 95% ,應按員工實際貢獻程度,在不重領及不兼領原則下
,分配予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
三、前點第一款查獲機關,如有二個以上,其獎勵金分配比例如下:
(一)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查獲案件,如由其他機關(單位)
協助者,分配財政處 80% ;分配其他機關(單位)20%。
(二)由財政處查獲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會同辦理之案件,分配財政處
60%;分配其他機關(單位)40%。
(三)由其他機關(單位)查獲通知財政處會同辦理之案件,分配其他機
關(單位)60%;分配財政處 40% 。
(四)由其他機關(單位)自行查獲之案件,移送財政處處理者,分配其
他機關(單位)80%;分配財政處 20% 。
(五)協助機關(單位)有二個以上者,應平均分配或協議分配其應得之
獎勵金。
四、違規菸酒案件於判決確定後,收受判決書之機關(單位)應將判決確
定書(影本)及有無檢舉人函知財政處俾憑核算獎勵金數額,函報財
政部。
五、本獎勵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獎勵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限額,超過部
分應依規定退回財政處辦理繳庫。
六、財政處應按比率核算分配數,並編製獎勵金分配表,函知受分配機關
(單位)辦理具領。
七、本獎勵金分配對象,府外機關以領款收據向本府請領獎勵金,免附印
領清冊;府內單位則以印領清冊請領獎勵金,前項獎勵金應由各機關
(單位)依規辦理所得通報及扣繳所得稅。
八、有關檢舉人獎勵金之核發須依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一)本府受理檢舉者,由本府核發。
(二)其他機關受理檢舉者,由本府撥款該受理機關核發。
九、本補充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