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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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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
    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姓名變更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三)地目變更登記(都市計畫編定為建築用地並變更為「建」地目者為
      限)。
(四)抵押權塗銷登記。(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五)加註書狀。
(六)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七)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十)地價冊謄本。
(十一)地價證明書。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種申請案免納登記費,並應分別檢附
    文件(如附表)。但已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者,非因行政機關之行
    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
    書狀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三、申請人應以書函敘明申請案件之項目事由(註明連絡電話),連同應
    檢附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逕寄本所,
    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由本
    所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以郵戳為憑)補足,未依規定補足者,駁回
    其申請。


四、本所收到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申請函及文件後,應
    代填登記申請書連同原申請函及附件收件辦理,於辦竣登記後,應以
    簡復表將書狀等證件用雙掛號寄還申請人,並應將雙掛號收據附於申
    請案,以備查考。


五、本所應設置受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人民通信申
    請案件收件簿,詳實填載,指派專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
    ,並應將掛號收據貼附於申請書背面,以備查考;承辦人員應定期將
    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課長)核閱。


六、本要點經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