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地籍資料庫;
其設置以一處為原則。但因廳舍建築或業務需要得分別設置。地籍資
料庫應存放下列資料:
(一)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土地台帳、日據登
記簿及其相關資料、日據時期登記申請書、光復後共同擔保目錄、
地籍卡、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繳驗憑證申報書、截止記載登
記簿、土地或建物第一次登記之收件簿與申請書及附件、土地及建
物登記收件簿與申請書及附件、人工作業縮影單、異動檔清冊、登
記簿縮影單及清冊、登記案件補正紀錄簿、登記案件駁回紀錄簿、
補正及駁回通知書稿、電子作業後登記收件清冊、案件歸檔整理簿
、權利書狀核發清冊、權利書狀專用紙張管制清冊、批次列印地籍
整理清冊、批次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檔案、土地及建物異動清冊、
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表、地籍資料異動檔、地籍異動索引檔、每日
異動資料備援檔、操作系統程式備援檔、應用系統程式備援檔、資
料庫完整備援檔、收件檔、補正駁回檔、辦理情形檔、電子處理作
業建檔資料更正簽辦單。
(二)土地及建物測量資料:包括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圖、土地複丈圖及
地籍調查表、建物測量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申請書、收件簿、控制點成果圖冊、都市計畫樁成果圖冊、地籍圖
重測地籍調查表及各種清冊、操作系統程式備援檔、應用系統程式
備援檔、資料庫完整備援檔。
(三)地價資料:包括地價冊、地價申報書、地價異動清冊及索引、地價
建檔清冊、地價資料清冊、上線後第一次列印之地價清冊、地價區
段勘查紀錄表、重新規定地價有關簿冊、各年平均地權土地地價及
現值評議表、地價區段圖及地價評議圖、地價分佈圖、各年公告土
地現值表、各年公告地價表、公告土地現值異動清冊、土地現值申
報書、土地現值申報書副聯收文簿、計算組異動清冊及索引、分割
合併地價改算通知書、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表、重新規定地價公
告地價區段地價表、宗地資料建檔輸入表、宗地資料異動輸入表、
宗地地價計算清冊、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收益實例估價調查表、
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區段號區段價、路線價輸入表、區段號與地
號對照清冊、區段調整新舊區段地價資料對照輸入表、操作系統程
式備援檔、應用系統程式備援檔、資料庫完整備援檔。
(四)各項謄本申請書及其收件簿:包括登記(簿)謄本、地價謄本及地
價證明、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申請書、閱覽申請書及謄本
收件簿。
(五)地權資料:包括私有耕地放領清冊、私有耕地徵收清冊、私有耕地
保留免徵清冊、私有耕地複查表、公私有土地放領清冊、業主戶地
調查表、附帶徵收放領清冊。
(六)地用資料:包括國土利用調查卡、國土利用調查圖、非都市土地使
用編定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異動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圖、非都市土地使用調查圖、非都市土地使用
調查卡、非都市土地使用各類統計表。
(七)其他地籍資料。
前項各款資料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編訂成冊後歸檔,並編造
管理清冊,其保存年限規定如附件一,在未依規定銷毀前均應列入移
交。
三、地籍資料庫,置地籍資料庫管理員(以下簡稱管理員),並以編制內
人員擔任,管理員差假時應依地政事務所職務代理規定簽准辦理,管
理員應隨時注意門禁管制,調閱地籍資料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不依
規定調閱者,管理員得隨時制止,如不服制止,應即簽報主管課長及
地政事務所主任(以下簡稱主任)處理,管理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
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即裝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
正。
四、管理員每天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親自加鎖。非上班時間使
用地籍資料庫應簽請主任核准。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保管,非經
事先簽准不得啟用,遇有偶發緊急狀況啟用,事後應簽報。
五、管理員之服務成績應由主管課長隨時考核記錄,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如負責盡職者應從優考核,如管理有缺失或不盡職情形,各級主管
應負連帶責任,遇有具體優劣事蹟者,並得隨時獎懲。
六、每日所用之空白權利書狀用紙號數應逐日依序登載於書狀用紙管理簿
(如附件二),由領用人員與管理員蓋章。
空白權利書狀如有遺失或遭竊,管理員除立即報告主管課長及主任外
,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查考。空白權利書狀及作
廢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填具清點統計表(如附件三),於次月五
日前陳報主任核定後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備。
作廢權利書狀應於前項核備後,依規銷毀。
七、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列印之登記簿,應依地號順序加裝封面裝訂
保管,異動登記簿應依時間順序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並製作地籍異動
索引將時間與地號連結,以利查詢。
八、登記簿、地籍圖應永久妥善保存,除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情
事外,不得攜離地政事務所。登記簿如需攜離資料庫,應填寫調用單
(如附件四)依規定向管理員調用,調用時間不得逾二小時,並限於
下班前全部歸還,如有逾限,管理員應即追查,其他工作人員需調用
時亦同。
九、地政事務所應備一份藍晒圖或地籍副圖,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申
請閱覽之用,閱覽時應於指定地點為之。
十、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地籍資
料庫內辦理為原則,如需調離資料庫辦理,應以調用單向管理員調用
,其規定與登記簿之調用同。
十一、地籍資料庫應設置監視系統及防火、防潮、防盜及防蟲等安全設備
,並嚴禁煙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平時應保持整潔、通風
,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並嚴禁攜帶私人提袋、物品進入,於入
口或適當地點設置私人物品存放處,供工作人員放置物品。
十二、資料庫應設置資料查閱處,並得提供鉛筆抄錄資料,嚴禁持用鉛筆
以外之書寫文具入庫。
十三、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資料庫:
(一)在資料庫內之工作人員及其主管人員。
(二)因公經業務主管准許進入資料庫之地政事務所人員。
(三)各公務機關派遣閱覽登記簿或地籍資料之人員。
(四)上級人員巡查業務或經主任准許進入參觀之來賓。
前項第二款人員須持直屬課長以上主管派遣單(如附件五),經管
理員辦理登記始得進入。第三款人員應持服務單位之證明文件並佩
帶識別證,經管理員核對相符予以登記(如附件六)始得進入,並
由管理員提供所需資料於指定地點閱覽或描繪,完畢應將調閱資料
交還管理員點收,不得擅自取放。第四款人員應由主管或其指定人
員陪同。
十四、逾保管年限或毋需再保管之檔案,除應選擇各改進階段中,字跡清
晰之各類型檔案各五宗,妥為裝訂保管,以供參考外,應編造銷毀
清冊(如附件七),由政風人員監毀,銷毀後報本府備查。
十五、地政事務所繕造銷毀清冊時,如發現檔案有遺失者,應另繕造遺失
清冊(如附件八),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府核辦。
十六、檔案銷毀清冊,應依年次裝訂成冊,併同有關管理清冊,妥為管理
並列入移交,以備查考。
十七、地籍資料庫內存放之地籍資料,應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月底
總清查一次,並將清點表(如附件九、十)陳報本府備查。
十八、管理員清點或清查地籍資料應於每日下班後或非辦公時間加班辦理
,以免影響業務之正常進行。
十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