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對象為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依法設置登記並營業滿一年以上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
第3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應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並得接受殯葬禮儀服務業申請提前辦理評鑑及獎勵。
第4條
為評鑑本市殯葬禮儀服務業,應成立評鑑小組,置小組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代表。
二、相關專家、學者。
三、殯葬團體代表。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評鑑小組於必要時得分組評鑑。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第5條
評鑑小組成員在評鑑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其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亦同。
第6條
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前項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成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7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設施設備。
三、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消費權益之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於評鑑實施三個月前公告。
第8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應公告之,並通知受評鑑之殯葬禮儀服務業。
第9條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本府得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之。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評鑑為優等或甲等,本府得撤銷其評鑑等第,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勵並公告之。
第10條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得優先受邀參加本府舉辦之相關考察中華觀摩或其他獎勵性活動。
第11條
受評鑑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依據評鑑小組明列之各項改善項目,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備查。
第12條
評鑑小組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