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新竹市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各區調解功能,疏減訟
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二)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獎勵標準如下:
(一)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五十一至一百九十九件者。
(二)區長獎:全年調解成立案件二十一至五十件者。
四、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指社會人士、有關機關或團體人員)獎勵標準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市長獎:全年轉介五十至九十九件者。
2區長獎:全年轉介二十至四十九件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四十至八十九件者。
2區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至三十九件者。
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獎勵標準如下:
(一)市長獎:服務年資滿十二年者。
(二)區長獎:服務年資滿八年者。
六、前三點超過市長獎標準者,依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辦理。
七、區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料,依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如附
表一至四),報本府核定,並層報內政部備查。
八、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諸社會,以彰顯調
解功能。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