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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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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熱心推動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城市外交、積極參與市政
    建設或社會公益事業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認同本市並對本市有重大貢獻之非本市市民,最近三年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頒給榮譽市民證
    書:
    (一)協助本市發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貢獻卓著者。

    (二)積極為本市引進人才、技術及設備,促進本市發展,貢獻卓著者。

    (三)熱心資助本市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貢獻卓著者。

    (四)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本府排解群眾糾紛,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對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績效者。

    (六)長期奉獻社會,積極從事志願服務,堪為市民表率者。

    (七)其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本市各機關團體薦請頒發榮譽市民證書者,應填具優良事蹟表二份,連同 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府
    審定。


四、榮譽市民之審定,由本府組成榮譽市民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九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包括: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 一人。

    (二)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三)新竹市文化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行政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民政處代表二人。

    (六)本府市政顧問二人。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五、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之一代理。本委員
    會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
    時,由主席裁定之。

    前項會議,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委員本人或其配  偶,或其三等親內血親或姻親為推薦者或被推薦者。

    (二)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推薦者有共同權利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六、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七、獲頒榮譽市民證書者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本人比照新竹市民得享有本府各項規費收取優惠。
    (二)本人得受邀參加本府舉辦之重大慶典活動、參觀市政建設及藝文活動。
 

 

八、榮譽市民證書遺失, 得由受領人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九、獲頒本市榮譽市民證書者,如有犯罪經判刑確定有罪,本府得註銷其榮譽市民證書。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