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熱心推動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城市外交、積極參與市政
建設或社會公益事業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認同本市並對本市有重大貢獻之非本市市民,最近三年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頒給榮譽市民證
書:
(一)協助本市發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貢獻卓著者。
(二)積極為本市引進人才、技術及設備,促進本市發展,貢獻卓著者。
(三)熱心資助本市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貢獻卓著者。
(四)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本府排解群眾糾紛,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對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績效者。
(六)長期奉獻社會,積極從事志願服務,堪為市民表率者。
(七)其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本市各機關團體薦請頒發榮譽市民證書者,應填具優良事蹟表二份,連同 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府
審定。
四、榮譽市民之審定,由本府組成榮譽市民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九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包括: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 一人。
(二)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三)新竹市文化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行政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民政處代表二人。
(六)本府市政顧問二人。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五、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之一代理。本委員
會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
時,由主席裁定之。
前項會議,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委員本人或其配 偶,或其三等親內血親或姻親為推薦者或被推薦者。
(二)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推薦者有共同權利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六、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七、獲頒榮譽市民證書者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本人比照新竹市民得享有本府各項規費收取優惠。
(二)本人得受邀參加本府舉辦之重大慶典活動、參觀市政建設及藝文活動。
八、榮譽市民證書遺失, 得由受領人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九、獲頒本市榮譽市民證書者,如有犯罪經判刑確定有罪,本府得註銷其榮譽市民證書。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