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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實施市庫轉帳繳納各項應繳稅費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財支字第1070158844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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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民國107年10月19日核定實施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庫轉帳繳納各項稅費款作業有所
    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市庫轉帳繳納稅費款之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費(以下簡稱健保費)。
   (二)勞工保險費(以下簡稱勞保費)。
   (三) 勞工退休金提繳費。
   (四)公用事業費(包含水費、電費、電信費及天然瓦斯費)。
   (五)公教人員保險費(以下簡稱公保費)。
   (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七)其他稅費款。
    上述各款項如於本要點實施前,即以電匯方式給付者,得維持原作業
    方式。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轉帳繳納之稅費款於
    市庫存款戶下代扣繳專戶內,以各機關學校明細科目列帳保管,並以
    虛擬帳號編列(以下簡稱虛擬帳號)。
    虛擬帳號長度為十四碼,前四碼為專案代號、第五碼至第六碼為檢碼
   、第七碼至第十一碼為機關流水編號、第十二碼至第十四碼為各費用別
    代碼。


四、新竹市政府機關(學校)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以下簡稱代扣繳支出
    憑證)及新竹市政府機關(學校)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以下簡稱代
    扣繳存入憑證),專供辦理稅費款扣繳及沖轉,專款專用不得提現。


五、市庫轉帳繳納稅費款分為自動轉帳及臨櫃轉帳二種方式。各機關學校
    應於各款項之相關事業單位所訂繳納期限前,簽具付款憑單將款項存
    入虛擬帳號內,以應轉帳。


六、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及公用事業費,採自動轉帳方式
    繳納。
    各機關學校應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並加蓋機關條戳,配合系統作
    業輸入必要資訊,由本府財政處以公函通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自動轉帳,自虛擬帳號整批轉帳扣繳。
    各機關學校應依據第一項各類費款相關機關(構)核發之扣繳成功收
    據、發票或其他憑證辦理核銷。


七、公保費、退撫基金及其他稅費款,採臨櫃轉帳方式繳納。
    各機關學校於各款項規定繳費期限前登入臺灣銀行公庫服務網/公庫
    存款繳費帳務管理系統,登打並列印代扣繳支出憑證,並加蓋各機關
    學校印章。
    持繳款書(單)及代扣繳支出憑證(二者金額需相符),至臺灣銀行
    新竹分行辦理臨櫃轉帳繳納,並以臺灣銀行蓋妥收訖之收執聯辦理核
    銷。


八、各機關學校因轉帳繳納金額不足,需以匯款、現金或臺灣銀行新竹分
    行之公庫專戶存款支票(以下簡稱臺銀專戶支票)補足差額時,應先
    登入臺灣銀行公庫服務網/公庫存款繳費帳務管理系統,登打並列印
    代扣繳存入憑證,並加蓋各機關學校印章,至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將現
    金或臺銀專戶支票存入虛擬帳號內。


九、各機關學校因員工離職或退休等因素,需於當月調整溢扣繳款項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管款專戶於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開立者,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
         併公庫送款憑單,將溢扣金額存入保管款專戶,手續費依銀行
         規定辦理。
   (二)保管款專戶於臺灣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者,需至臺灣
         銀行新竹分行辦理,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以跨
         行匯款方式將溢扣金額存入保管款專戶,匯款手續費依銀行規
          定辦理。


十、不同機關學校間互相錯帳,應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及代扣繳存入憑證
    至臺灣銀行新竹分行辦理。


十一、各項稅費款扣繳失敗,逾限之繳納方式依各相關事業單位規定辦理
      。所衍生之滯納金或延遲費用,除可歸責於臺灣銀行外,應由各機
      關學校自行負責。


十二、各機關學校因裁撤、合併等因素,需領回已存入虛擬帳號之款項,
      由該機關學校以公函敘明該款項處理方式,通知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十三、本要點所需各種憑證及書表,由本府財政處另定之。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