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民國107年10月19日核定實施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庫轉帳繳納各項稅費款作業有所
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市庫轉帳繳納稅費款之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費(以下簡稱健保費)。
(二)勞工保險費(以下簡稱勞保費)。
(三) 勞工退休金提繳費。
(四)公用事業費(包含水費、電費、電信費及天然瓦斯費)。
(五)公教人員保險費(以下簡稱公保費)。
(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七)其他稅費款。
上述各款項如於本要點實施前,即以電匯方式給付者,得維持原作業
方式。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轉帳繳納之稅費款於
市庫存款戶下代扣繳專戶內,以各機關學校明細科目列帳保管,並以
虛擬帳號編列(以下簡稱虛擬帳號)。
虛擬帳號長度為十四碼,前四碼為專案代號、第五碼至第六碼為檢碼
、第七碼至第十一碼為機關流水編號、第十二碼至第十四碼為各費用別
代碼。
四、新竹市政府機關(學校)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以下簡稱代扣繳支出
憑證)及新竹市政府機關(學校)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以下簡稱代
扣繳存入憑證),專供辦理稅費款扣繳及沖轉,專款專用不得提現。
五、市庫轉帳繳納稅費款分為自動轉帳及臨櫃轉帳二種方式。各機關學校
應於各款項之相關事業單位所訂繳納期限前,簽具付款憑單將款項存
入虛擬帳號內,以應轉帳。
六、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及公用事業費,採自動轉帳方式
繳納。
各機關學校應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約定書並加蓋機關條戳,配合系統作
業輸入必要資訊,由本府財政處以公函通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自動轉帳,自虛擬帳號整批轉帳扣繳。
各機關學校應依據第一項各類費款相關機關(構)核發之扣繳成功收
據、發票或其他憑證辦理核銷。
七、公保費、退撫基金及其他稅費款,採臨櫃轉帳方式繳納。
各機關學校於各款項規定繳費期限前登入臺灣銀行公庫服務網/公庫
存款繳費帳務管理系統,登打並列印代扣繳支出憑證,並加蓋各機關
學校印章。
持繳款書(單)及代扣繳支出憑證(二者金額需相符),至臺灣銀行
新竹分行辦理臨櫃轉帳繳納,並以臺灣銀行蓋妥收訖之收執聯辦理核
銷。
八、各機關學校因轉帳繳納金額不足,需以匯款、現金或臺灣銀行新竹分
行之公庫專戶存款支票(以下簡稱臺銀專戶支票)補足差額時,應先
登入臺灣銀行公庫服務網/公庫存款繳費帳務管理系統,登打並列印
代扣繳存入憑證,並加蓋各機關學校印章,至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將現
金或臺銀專戶支票存入虛擬帳號內。
九、各機關學校因員工離職或退休等因素,需於當月調整溢扣繳款項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管款專戶於臺灣銀行新竹分行開立者,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
併公庫送款憑單,將溢扣金額存入保管款專戶,手續費依銀行
規定辦理。
(二)保管款專戶於臺灣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者,需至臺灣
銀行新竹分行辦理,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以跨
行匯款方式將溢扣金額存入保管款專戶,匯款手續費依銀行規
定辦理。
十、不同機關學校間互相錯帳,應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及代扣繳存入憑證
至臺灣銀行新竹分行辦理。
十一、各項稅費款扣繳失敗,逾限之繳納方式依各相關事業單位規定辦理
。所衍生之滯納金或延遲費用,除可歸責於臺灣銀行外,應由各機
關學校自行負責。
十二、各機關學校因裁撤、合併等因素,需領回已存入虛擬帳號之款項,
由該機關學校以公函敘明該款項處理方式,通知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十三、本要點所需各種憑證及書表,由本府財政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