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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9 03: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勞綜字第1140055364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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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
    制,培育青年人才,增進青年福祉,促進社會發展,特設新
    竹市青年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平台,鼓勵青年志願服務,倡導青年公共
        參與。
    (二)培育青年發展潛能,提升未來競爭能力。
    (三)研析青年關心議題並提出政策及建議。
    (四)營造青年友善環境,促進幸福生活福祉。
    (五)推動其他青年發展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三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機關代表三至五人。
   (二)熟悉青年事務領域之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三)滿十六歲至四十歲,且關心新竹在地議題或能反映社會多
       元意見及觀點之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代表二十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府內委員兼任除隨其本職進退或其他原因替換之外,無任期
    限制。  
    府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府外委員之新聘、出缺補聘、續聘應經公開遴選程序。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本府適當人員兼任之,綜
    理會務。



五、本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
    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
    理主席。
    本會開會時,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示。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不克出席者,應於會議三日前完成請
    假手續。任期內無正當理由或未依規定請假而缺席超過二次
    者,得經提報本會會議確認後,由本府解聘之。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
    委員於聘期內有損害本會聲譽之情事者,亦得經第三項程序
    解聘之。



六、本會得依業務類別成立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得不定期召開
    小組會議;本會及各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
    列席,或邀請專家學者、民間人士與會提供意見。


七、本會關於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
    機關參採。


八、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