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持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國土計畫
審議會、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之會場秩序,使會議順利進行,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會議開會時(包括專案小組會議),除出席委員、列席機關代表、會議
工作人員、受通知列席說明者及各級民意代表外,未經許可,不得擅
自進入會場。
申請登記發言或旁聽之居民、居民代表或相關團體等,應於會議召開
前向本府提出申請進入會場或旁聽席。
每一案件申請旁聽之居民、居民代表或相關團體等,各團體或各里居
民以不超過二人為原則。申請至旁聽席之總人數上限,視會議室空間
狀態,以十人為原則,超過十人者,得由會議工作人員安排至其他適
當地點等候。
三、會議應於會場門口設置簽到處,以備與會人員持開會通知或身分證明
文件辦理簽到,並由會議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會場或旁聽席。
四、會議召開前以書面、電子信件、口頭或現場報名等方式向本府申請登
記發言之各級民意代表、團體或個人,始得於會議進行中表示意見;
申請發言以一次為原則,已於該次會議申請發言者,得經會議主席徵
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再次發言。
前項團體或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應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代表發言。
會議主席得視會議進行狀況及個案情形,於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
,調整發言人數,並以與該案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優先。
五、會議與會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會議工作人員因製作會議紀錄需要者外,其他人員不得於會議
進行中攝影、錄影或錄音。
(二)每一案件發言時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發言者每人以三分鐘為
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進行狀況及個案情形,經徵詢全體出席委
員同意後,調整發言時間。
(三)於會議進行委員討論時,除出席委員、會議工作人員與參與會議
人員中之列席機關及列席說明者外,其餘人員均應離開會場及旁
聽席區。
(四)不得攜帶無線麥克風等各式擴音設備、標語、海報、各式布條、
旗幟、棍棒、武器、危險及易燃物品等,進入會場、旁聽席及會
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
(五)不得於會場內、旁聽席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大聲喧嘩或鼓譟
,亦不得無故前往其他非指定活動區域。
(六)等候審查案件之相關列席人員,應於會場外或本府安排之會議準
備區等候會議工作人員通知。
(七)會議工作人員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請發言者提供發言書面
內容。
六、會議與會人員違反前點規定或有妨礙會場議事運作順暢、干擾辦公或
其他危害會議安全之不當行為,經勸阻仍不改善者,會議主席或工作
人員得制止或要求其離開會場、旁聽席或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必
要時,得取消其再申請出席會議、發言或旁聽之權利;情節重大者,
得依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移送法辦。
七、會議主席或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洽請警察機關派員管制會場進出
秩序。
八、本市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專責審議小組、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現有巷道
改道或廢止審議委員會召開之相關審議會議,得視實際需要參照本要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