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規
範新竹市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以下稱學校)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方
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應設校務會議,下列事項應經校務會議議決: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其餘成員由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
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
決定之;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互選之;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互選之
。
前項成員比例,採全體專任教師者,家長會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
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如因家長代表人數無法達全體專任教師人數之百
分之五十,則家長會代表人數不得低於全體專任教師人數之百分之二
十五,職工代表為全體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十。採教師代表者,組成
總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之比例為
六比三比一。
各類代表選舉,得選舉候補代表三人,於各類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時,
依序遞補之。
各類代表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四、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代表,其任期均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校務會議得聘請熱心教育事務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三人為
顧問,列席校務會議提供意見。顧問人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學校聘
任之,其任期與該屆校務會議代表同。
六、校務會議得邀請各處、室主任及相關人員列席。
七、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若經由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數四分之
一(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八、校務會議應有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始得議決。
九、學校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