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據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
之。
二、駕駛安全獎金支給扣減基準:
(一)擔任駕駛或代理駕駛職務,當月實際從事駕駛天數達五日(含)以上者
,發給駕駛安全獎金總額之二分之一。實際從事駕駛天數達十日(含)
以上者,發給駕駛安全獎金總額之三分之二。實際從事駕駛天數達十
五日(含)以上者,發給全額駕駛安全獎金。倘當月行政機關可辦公日
數未達十五日者,已達到該月可辦公日數且擔任駕駛者,發給全額駕
駛安全獎金。
(二)請事假、病假者,按日扣減當日駕駛安全獎金。事假、病假未滿四小
時者,以半日計。請喪假、婚假、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休假、公傷病假及其他
依法放假者,駕駛安全獎金照常發給。
(三)違反道路交通案件有案可查者,扣減全月駕駛安全獎金。
(四)任職期間執行勤務時,因可歸責於駕駛人致生毀損環保車輛之事故且
修繕費用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第一次發生扣減事故當月駕駛安全
獎金總額之二分之一;再次發生即不發給事故當月駕駛安全獎金。
三、當月扣減之駕駛安全獎金,以當月應支領最高額為限。
當月應扣減之駕駛安全獎金如已發放者,應予追繳或於下個月扣抵。
四、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