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鼓勵企業營運總部投資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10153736 號令
法規體系: 產發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企業營運總部投資進駐新竹市(以下簡
稱本市),促進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之公司,指依營運總部認定辦法取得經濟部營運總部認定函,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辦法生效後,公司之營運總部所在地變更為本市地址。
二、公司設於本市,於本辦法生效後,取得營運總部之認定。
前項第一款之公司,應於變更地址後,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達新
臺幣五千萬元或新增僱用設籍本市之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
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司,應於取得認定函後,增設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
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新增僱用設籍本市之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
公司於申請及接受補助時,應持續具備前項營運總部資格。


第三條   
公司得向本府申請房地租金補助,於租賃契約所載年租金百分之五十範圍
內,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並以五年為限。
前項補助,以直接供投資案使用且座落於本市之合法房屋或土地為限。


第四條   
公司得向本府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補助,按其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應繳納
稅額,最高前二年全額補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但每
年補助金額合計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補助,以公司自有並直接供投資案使用且座落於本市之合法房屋或土
地為限。


第五條   
公司僱用員工,得向本府申請補助勞工職業訓練費用。
前項勞工職業訓練費用之補助,每年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限,總金額
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經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僱用中高
齡失業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百分之一者,其每年補助總金額得提高至新
臺幣四十萬元。


第六條   
申請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府申請補助資格審定,同一投資計畫
並以申請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符合經濟部核發之營運總部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基本資料、投資計畫內容、營運計畫及預期效益
    等事項。
四、購置設備或技術、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等,與補助項目相關之發票
    、憑證或證明文件,或研發計畫成果報告。
五、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或國稅局核定之財務報表;設立未滿三年者,
    按實際設立年度提供;設立未滿一年者,得以依稅捐稽徵機關規定設
    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替。
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營業稅申報書影本。但設立未
    滿一年者,免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第七條   
前條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八條   
申請案件經核准補助資格者,申請人應於核准期間內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填具請領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請領補助款;其實際支出未滿一年者
,按月數比例計算:
一、經核准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領據。
三、無房屋稅及地價稅欠稅證明文件。但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四、申請房地租金補助者,房屋或土地租賃契約影本。
五、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補助者,申請補助期間之地價稅、房屋稅繳納收
    據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申請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助者,應載明新增進用勞工計畫或勞工職業
    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如領有其他機關相同補助,不得重複請領本
    計畫。
七、本府認有必要之其他文件。
前項文件有欠缺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者,視為放棄請領。


第九條   
申請案件經核准補助資格者,本府將專案協調排除遭遇之投資、開發及營
運障礙,並得優先獲得辦理產業輔導計畫、申請新竹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
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補助審查加分。


第十條   
本府為監督補助之執行成效,得派員查核申請案件之執行情形、內容、品
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執行報告。


第十一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得以書面行政處
分命其繳回已受領之款項:
一、未依核定用途支用補助款。
二、虛報或浮報經費。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投資計畫、未依計畫內容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
    進度落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府之監督查核,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
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原核准補助處分經本府廢止者,自廢止日起停止核撥補助費用。但申請人
因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原核准補助處分經本府撤銷或廢止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者,已發給之補助
費用,應依申請日所屬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返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由新竹市促進產業發展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本府編
列預算支應。補助經費額度用罄後,如無增列補助經費,不再核撥補助經
費及受理新申請案件。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