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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00086921 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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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
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罰鍰金額:指本府對違反本法之行為依本法裁罰之金額。但不包括
    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追繳之所得利益。
二、檢舉人:指發現附表之違法事項並向本府或環保局提出檢舉之人民
    或團體。


第四條   
檢舉人檢舉新竹市轄內違反附表所列之行為者,應自發現之日起十五日
內以書面、言詞(含電話)或其他管道方式,並提供下列資訊,向本府
或環保局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為團體
    者,其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及聯絡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
    電話及地址。
二、違反本法之污染源名稱、違規事實、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
    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以言詞(含電話)或其他管道方式檢舉者,環保局應通知檢舉人至指定
處所製作紀錄,經檢舉人閱覽紀錄後簽名或蓋章確認之。
檢舉不符合前二項規定,其能補正者,環保局得請檢舉人於一定期限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核發獎勵金。


第五條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每案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上者,得發給檢舉人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之獎勵金。
檢舉人為現任或曾任被檢舉人之受僱人,得發給檢舉人實收罰鍰金額百
分之十之獎勵金。


第六條   
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勵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二人以上先
後檢舉同一案件,其獎勵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分辨先後者,獎勵
金平均分配之。


第七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或名稱舉發。
二、檢舉人身分為現任或三年內曾任環保局所屬人員、受委託執行公權
    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之本人及其配偶、前配偶、三
    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三、未依第四條規定。
四、以言詞(含電話)或其他管道方式舉發,拒絕配合製作紀錄、簽名
    或蓋章。
五、檢舉內容為環保局或有關機關查獲或已進行查證之案件。
六、就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同性質獎勵金。
七、依檢舉人所提檢舉資料查無具體事實或所查獲之事實與檢舉事證不
    符。
前項第六款情形,環保局應以書面回覆檢舉人說明理由及法規依據。但
有前項第一款規定情形或檢舉人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檢舉人有前項第七款情形,且三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自該第三次之檢
舉日期起算一年內,不受理獎勵金之核發。


第八條   
檢舉案件獎勵金,按實收罰鍰金額日期統計,以每六個月核發一次為原
則,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繳納金額、獎勵金額。
罰鍰金額得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者,以每期實收罰鍰金額比率核發。
經核定發給獎勵金者,由環保局通知檢舉人領取獎勵金,並依稅法相關
規定辦理。


第九條   
環保局及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
、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或資料,應予保密。
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
或抄錄。


第十條   
環保局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安全行為之虞者,環保
局得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裁罰處分之撤銷非因檢舉內容不實所致者,檢舉人依第八條請領之獎勵
金,得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環保局於新竹市環境污染防制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