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及有效管理北區行政大樓禮堂
及簡報室(以下簡稱本場地)之使用,特訂定本使用辦法。
第二條
本場地使用用途以舉辦表演、展覽等文化育樂活動或集會等為限。
第三條
申請人資格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二、其他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個人。
前項各款同一順序同時申請時,以先登記者優先使用。
第四條
使用本場地者應繳納場地使用規費,其收費標準如新竹市
北區行政大樓禮堂及簡報室收費標準表。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本場地免收場地使用規費及保證金。
身心障礙團體因公益使用得減半收費。
第五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於使用十五日前,檢附申請書向北區區
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繳納場地使用規費及保
證金後,始得使用。
第六條
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
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場地使用後,應立
即回復原狀交還本所。如有損壞,應予修復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於三天內未修復者,本所得逕行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
足部分由本所追償之。
第七條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本所派員檢查場地及設備器材等無損壞情
形後,五日內無息退還。
第八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除申請人於原因消
滅後五日內,與本所另洽訂使用時間外,其未使用期間之費用全數無
息退還。
第九條
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通知本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費用,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日七日前通知本所,場地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全數退還。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限通知本所者,退還場地使用規費三分之二及
保證金之全部。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同意使用,已同意者應予終止,必要時通
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一年內禁止其申
請使用:
一、違反法令、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公物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者。
三、辦理宴席事宜者。
四、活動損及他人或損害建築物安全或有損害之虞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六、侵害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七、有營業行為者。
八、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九、使用火把爆竹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
第十一條
場地如有特殊需要必需收回公務使用時,得於使用五日前,協調通
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
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
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活動,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本
所同意並在指定地點張貼。
第十三條
使用場地時不得擅自在會場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