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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推動焚化再生粒料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廢字第1100133905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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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公共工程及受本府補助辦理之公共工程有效使用焚化再
    生粒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焚化再生粒料:指底渣經再利用處理程序後所產生者。
    (二)工程單位:指本府及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等業務之單位。


三、為推動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工程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
    特設置焚化再生粒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以統籌規劃
    、分配協調及追蹤管考本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動情形,其組織及作
    業原則如下:
    (一)推動小組設置委員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局長兼任;有關機關代表六人,由本府工務處、產業發展處
        、都市發展處、城市行銷處、交通處及教育處處長兼任,必
        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參加。
    (二)機關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時,應指派相關
        科長層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
    (三)委員隨其本職進退,並為無給職。
    (四)推動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環保局統籌聯繫,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均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派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推動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工作項目:
        1、 建立焚化再生粒料之供料機制。
        2、 推動焚化再生粒料於本市內公共工程使用,推廣用途為
            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控制
            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瀝青混凝
            土及磚品。
        3、 議決每年度工程單位辦理公共工程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
            總量,並追蹤其實際使用形。
        4、 議決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協議的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於
            本市公共工程的交換使用量。
        5、 針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衍生問題提出因應暨改善方法。
        6、 規劃本市每年度焚化底渣委託再利用數量。
        7、 修訂本要點及協助本要點之各項工作內容執行。


四、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貯存、清運及再利用行為應依垃圾焚化廠
    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方式),若有未規
    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工程單位辦理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倘施工項目符合
    再生粒料用途,應評估優先使用再生粒料替代工程材料,並納入
    環境保護對策。


六、工程單位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就次年度預計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
    預估數量及使用期程,載明工程名稱、用途、工程施工地點(含
    地籍資料)等內容列冊,送環保局彙整後送推動小組審查。


七、工程單位應於工程發包後(或視需要時程於發包完成前)將預估可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相關資料填妥「新竹市焚化再生粒料申請單」
    (附件一)彙整提報環保局。


八、工程單位所提工程案件之焚化再生粒料使用量超過推動小組決議
    可供應量或本市焚化廠因故無法供應時,始得以其他材料取代焚
    化再生粒料或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焚化再生粒料。


九、工程單位於公共工程契約中應載明下列事項及其違約罰則:
    (一)涉及使用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所訂之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
        土、級配粒料底層、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瀝青混凝土、
        磚品等五種工項時,應採用添加一定比例之焚化再生粒料,
        並符合再利用管理方式。
    (二)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除因特殊
        情形經推動小組同意外,其添加比例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施工廠商施工前,應先提報「再生粒料使用計畫」或「磚品
        建材使用計畫」予工程單位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方得使用(
        計畫書應包含加工再製機構)。
    (四)施工廠商應於估驗請款時,提供再生粒料使用佐證資料供查
        驗。


十、工程單位應於提領焚化再生粒料一周前,依實際採用之配比核算
    提領數量填妥「新竹市焚化再生粒料提領單」(附件二),並檢附
    工程契約中有關焚化再生粒料使用規定通知環保局供應。


十一、焚化再生粒料由環保局調度供應,工程單位應協助施工廠商向
      環保局辦理提領事宜,其載運至使用地點或加工再製機構方式
      如下:
      (一)本市以內地點:由施工廠商自行載運或由環保局協調載運。
      (二)本市以外地點:由施工廠商自行載運。但經環保局同意者
          ,得由環保局協調載運。


十二、載運焚化再生粒料之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全球衛星定位
      功能GPS、行車記錄功能與通訊功能之車戴裝置)於車斗中,
      且運輸途中不得有污染、影響環境及超載情事。


十三、工程完工或供料全數完畢後,施工廠商應函知工程單位,工程
      單位須於一週內完成現場查證並函復環保局查證結果。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