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前院:沿前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建築物各部分至前面基地線之最小
水平距離為前院深度。
二、後院:沿後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建築物各部分至後面基地線之最小
水平距離為後院深度。
三、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建築物各部分至
側面基地線之最小水平距離為測院深度。
四、前面基地線:基地建築線,臨接二側以上建築線者,由申請人任選一側
為前面基地線。
五、後面基地線: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不相交且其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或
其延長線)形成之內角未達四十五度者。
六、側面基地線: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相交者及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不相交
但其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或其延長線)形成之內角在四十五度以上者
。
七、淨空設計:不得有樓板、頂蓋、陽臺、造型板、雨遮等任何外牆突出
物。
八、商業區土地:商業區、科技商務區、休閒商務區、複合商業區、科技
產業專用區及其他都市計畫書為促進商業發展非供居住使用為主,而
劃定之土地使用分區。
第三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商業區土地內之新建或增建建築物。
第四條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
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且北向未鄰近
住宅區基地。
二、基地及北向鄰近基地均為商業區土地,且在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留設三
公尺以上之前院、後院或側院,並以淨空設計。
三、依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開發,建築
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一點五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
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一點
五公尺並以淨空設計,且北向未鄰近住宅區基地。
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另有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五條
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地面積未滿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由新竹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
議議決。
二、基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至三千平方公尺者,由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幹事會審議議決。
三、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由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審議議決。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