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永續發展、氣候變遷因應重
大議案之研訂審議及相關事務之協調推動,特設新竹市永續發展
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永續發展、氣候變遷因應願景與
策略;審議本府永續發展、氣候變遷因應相關重大議案。
(二)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永續發展、氣候變遷因應事務協調與整
合。
(三)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推動永續發展、氣候變遷因應工作督導
。
(四)配合中央機關推動永續發展、氣候變遷因應並協調相關執行事
項。
(五)研訂永續發展、氣候變遷因應相關補助或獎勵辦法。
(六)推動參與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氣候變遷因應事務,與永續發
展、氣候變遷因應相關之國際城市及跨縣市合作。
(七)推廣永續發展、氣候變遷因應之教育宣導,提升政府與民間夥
伴關係。
(八)其他永續發展、氣候變遷因應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三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
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機關)之主管(首長)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二)具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產業界或社會團體代表五人至
十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本會下設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永續辦
公室),辦理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業務之推動。
永續辦公室設置主任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負責統籌本市
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相關計畫之推動與執行;置副主任一人
,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
派參議或簡任秘書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二人,由行政處處長及新
竹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由新竹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會相關幕
僚及行政工作。
五、永續辦公室下設永續教育及規劃組、能源及生態組、永續環境及
文化組、綠色運輸組、韌性城市組、永續社會組及城鄉發展組,
由市長指派秘書擔任組長統籌以上各組業務,另由相關單位(機
關)之副主管(副首長)擔任副組長;各組依序由教育處、產業
發展處、環境保護局、交通處、工務處、社會處及都市發展處主
辦,相關單位(機關)協辦。
前項各組應依本市永續發展目標及因應氣候變遷執行業務,並追
蹤檢討各機關辦理之成效,其業務內容如下:
(一)永續教育及規劃組:
1、統籌辦理本市永續發展目標中教育推廣面向推動措施成果
彙整、執行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
2、統籌辦理本市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環境教育、低碳活動辦
理之推廣、教育、研究及宣導等工作。
3、參與各項國際城市交流、研討、論壇及成果發表。
4、其他專案工作。
(二)能源及生態組:
1、統籌辦理本市永續發展目標中節能減碳、綠色能源及生態
環境面向推動措施成果彙整、執行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本市住商部門節能及相關補助等工作。
3、推動各景點、公園、遊憩場所,低碳觀光設施之建置。
4、觀光景點、公園及道路環境綠化與維護管理事宜。
5、其他專案工作。
(三)永續環境及文化組:
1、統籌辦理本市永續發展目標中氣候行動、資源循環及永續
文化面向推動措施成果彙整、執行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本市推動環境維護、循環經濟、在地食農、社區總體
營造及源頭減量等策略發展規劃。
3、配合國家政策落實本市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推動工作。
4、其他專案工作。
(四)綠色運輸組:
1、統籌辦理本市永續發展目標中綠色運輸面向推動措施成果
彙整、執行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本市綠能交通、低碳旅遊等政策及推廣低耗能大眾運
輸系統等策略發展規劃。
3、其他專案工作。
(五)韌性城市組:
1、統籌辦理本市永續發展目標中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推動措
施成果彙整、執行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符合本市城市特性之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究發展及
規劃。
3、辦理本府氣候變遷調適推動策略執行績效評估作業。
4、其他專案工作。
(六)永續社會組:
1、統籌辦理本市永續發展目標中改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系
統與就業環境、促進性別及族群權益之推動措施成果彙整
、執行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本市社會福利政策、人口與健康、促進和平多元社會
及社會安全等策略發展規劃。
3、其他專案工作。
(七)城鄉發展組:
1、統籌辦理本市永續發展目標中城鄉發展之推動措施成果彙
整、執行成效及資料稽核審查。
2、評估本市區域與城鄉永續發展、合宜城鄉結構、區域開發
、建築活化再利用、綠色建築及居住協助政策等策略發展
規劃。
3、其他專案工作。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會議主席。
八、本會得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並為主席,以規劃
委員會議之議案及協調辦理分組會議決議事項;執行秘書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指派副執行秘書代理之。
九、本會、工作會議或工作分組開會時,視需要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
、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諮詢。
十、本會依任務需要得研提永續發展、氣候變遷因應相關議題,經委
員會議決議後,交由永續辦公室相關工作分組、本府相關單位(
機關)或專家及學者研究、執行,定期提報推動情形。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單位(機關)辦理,重大決議
應再經市務會議通過。各相關單位(機關)應將每季之工作執
行情形,送請永續辦公室提報本會。
十二、本會業務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預算支應。
十三、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