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動物保護及
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寵物,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
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四條
寵物屍體集體焚化費用按寵物屍體重量計費,每公斤新臺幣八十
元整,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前項寵物屍體重量每隻不得逾五十公斤。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將寵物屍體交付本所冰存,並
由本所排定日期委託業者集體焚化處理。
第五條
本標準規定之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依規費
法規定申請退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