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整合新
竹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建構完整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支援系統,
提供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行政
、評量及教學支援服務,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與國民教育
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設新竹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擬定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與輔導實施計畫。
(二)辦理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與輔導事
務。
(三)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及轉銜等事務。
(四)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人力調度。
(五)建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人力及社區資料庫。
(六)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各項支持服務事務。
(七)辦理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事務。
(八)本府教育處交辦事項。
三、本中心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必要時得增加召開會議次數。
本中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府核定;年度結
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府審核。
四、本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召集人一人,綜理本中心任務,由本府就具本中心業務專長之學校
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二)副召集人二人,襄理本中心任務,由本府就具本中心業務專長之學
校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派)兼之。
除前項人員,本中心因業務需求另置下列人員:
(一)專業工作人員三至五人,推動辦理本中心年度重點業務。
(二)諮詢人員一至三人,提供本中心業務專業諮詢,由市長就具本中心
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派)之。
(三)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一至五人,協助辦理本中心業務,由
本府就第一項各款及本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教師、約聘僱人員
或專案約用人員聘(派)兼之。
五、本中心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款條
件者擔任: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符合本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前項遴選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教育處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具特教專業學校行政人員。
六、本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
,本府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解聘(改派),不受前項
任期之限制。
七、本中心專業工作人員經聘任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參加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進專業知能。
(二)配合各項鑑定作業進行學生及幼兒之評估。
(三)出席指派參加之相關會議。
(四)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公務員服務法各項保密規定。
八、學校教師經依本要點遴選通過,擔任本中心下列職務者,於任期之權
益如下:
(一)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擔任召集人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擔
任副召集人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四千五百元。
2、任期之上班時間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辦理並遵守本府各項差勤規定
,其年資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
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
假加班費。
(二)以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
師授課。
2、任期之上班時間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辦理並遵守本府各項差勤規定
,其年資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
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
假加班費。
(三)以部分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得部分時間申請公假及每週減授教
學節數九節為原則,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
(四)以全部時間擔任執行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上班時間依據公務員服
務法辦理並遵守本府各項差勤規定,並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
假加班費。
學校校長擔任本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依前項第
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九、學校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本府應就本中心
工作項目執行情形、培訓及相關業務參與情形,訂定考核指標,組成
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獎勵:
(一)據「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核敘嘉獎
或記功。
(二)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本府安排至國內、外學
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三)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本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
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或特殊教育專業知
能之短期進修之機票補助:每人補助最高為東北亞六千元,東南亞
四千元,歐洲二萬元,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各一萬八千元
,其他地區最高為機票全額之一半。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活動或進修結束後,於
本中心分享成果。
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獎勵之申請方式由本府通知學校辦理;獲獎勵者,
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請領完畢。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本中心人員,其參與本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
者得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