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竹市公園及觀光區設施維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辦理新竹市公園
及觀光景點之既有設施維護管理業務,並掌理公園綠地觀光景點之環境清潔
、植栽養護、設施修繕、認養借用工作。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兼受新竹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處處長之督導;置秘書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依
第四條所列順序代行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