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為加強本市青年發展、青年創業輔導、青年就業、青年公共參與等相關青
年業務推動事項,設立新竹市青年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
及青年處指導監督,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中心掌理有關事項:
一、規劃及推動本府各項青年發展政策、公共參與、社會參與、政策參與
、國際參與及其他有關青年發展等事項。
二、規劃及推動青年就業輔導、創業輔導、大專青年暑期工讀、就業博覽
會、生涯規劃、職涯發展、職場體驗、社團活動及青年創客、創新、
創意培力等事項。
三、規劃及推動青年青創基地,協助青年就業及創業前準備等事項。
四、配合中央政府相關政策推動。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課員、佐理員。
第 六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九 條
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課員代行。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定之。
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