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社會工
作師管理,提升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品質,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依據社
會工作師法第十七條之三第六項及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
設置審議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新竹市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市登記執業之社會工作師,有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七條之一所定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委員會受理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
戒事件: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違反社會工作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三)執行業務違反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倫理守則。
(四)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社會處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社會工作、法學專家學
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本委
員會業務,由社會處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六、本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委員會受理社會工作師懲戒事件之審議及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廢止
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時,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九、本委員會開會前,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作成審查意見後,提本委員
會審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
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十、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