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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資源型使用分區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140061289號函
法規體系: 都計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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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資
    源型使用分區案件,執行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
    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十五點規定,特設置新竹市政府非都
    市土地劃定或變更資源型使用分區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議新竹市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
     補辦編定或檢討變更之案件。
     前項資源型使用分區指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
     保育區、森林區、河川區及海域區等。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產業發展處農林畜牧科及生態保育科代表各一人。
   (二)工務處水利工程科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處代表一人。
   (四)交通處代表一人。
   (五)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代表一人。
   (七)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代表一人。
   (八)農業部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單位
   (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
    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地政處地用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
    若干人,處理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正、副召集人同時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單位(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案件實際需要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農會、農田水利署、區公所及其他相關單位(機關)會
    審,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權利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