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資
源型使用分區案件,執行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
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十五點規定,特設置新竹市政府非都
市土地劃定或變更資源型使用分區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議新竹市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
補辦編定或檢討變更之案件。
前項資源型使用分區指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
保育區、森林區、河川區及海域區等。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產業發展處農林畜牧科及生態保育科代表各一人。
(二)工務處水利工程科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處代表一人。
(四)交通處代表一人。
(五)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代表一人。
(七)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代表一人。
(八)農業部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單位
(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
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地政處地用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
若干人,處理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正、副召集人同時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單位(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案件實際需要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農會、農田水利署、區公所及其他相關單位(機關)會
審,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權利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