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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0 23: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電動公車及充電設施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 1150024094 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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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區公車電
    動化,提供民眾舒適之乘車環境,鼓勵客運業者配合政策加速汰換電動大
    客車(含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低碳運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或經本府核准籌備,經營本市市區客運路線之
    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


三、補助客運業者購置電動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其車輛須符合「
    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所規定之車輛業者及車型(或其
    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低碳運具)。相關車輛補助額度如下:
(一)甲類大客車:每輛補助車輛總價百分之四十九,以新臺幣五百四十萬元
      為上限。
(二)乙類大客車:每輛補助車輛總價百分之四十九,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
      限。


四、客運業者同時申請交通部公路局電動大客車補助時,中央及地方合計補助
    費用不得超過車輛總價百分之九十九,超過部分由本府補助額度進行折減
    。
    前項中央及地方合計補助之費用,以車輛總價扣除貨物稅或其他退稅費用
    乘以補貼比例計算。
五、客運業者申請購車補助,得同時申請充電樁建置費用補助。補助建置費用
    為總價百分之四十九,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購置一輛車補助一
    座充電樁為限。
    前項充電樁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之國家標準,並採用檢驗合格之
    設備,以維護公共使用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者,不予補助。


六、本要點補助之電動大客車車體外觀不得出租,車體外觀須配合本府規劃之
    路線類別基礎色調與統一識別標示,並須自提車體外觀及內裝設計(設計
    費由客運業者自行負擔)供本府審查。車體外觀若因故須修改,客運業者
    須無償協助修改(重新包膜),以一次為上限。


七、客運業者受補助車輛(含電池)獲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八、客運業者應委託專業團體或法人辦理相關採購招標程序,採購招標程序之
    委託費用,本府補助總價百分之四十九,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九、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檢具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以下簡稱營運計畫書)
   (含電子檔),向本府提出,營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電動大客車營運規劃:營運路線、各營運路線車輛數、停靠站、每日營
    運班次、每車每日營運里程、充電時間等規劃。
(二)車輛規格:含底盤生產廠商、車體打造車商、車上設備功能、廠牌、型
   式、年份、馬力、噸位數。
(三)充電樁建置規劃:充電樁設置規格(含充電樁型式、功率等級、電壓等
   級)、數量、格位數、設置地點、其土地使用合法性(需附地籍或租用
   證明)、與車輛數之配置比例、未來擴充彈性、後續維運計畫及經費需
   求。
(四)時程計畫:車輛生產、試車、驗車、掛牌及營運等時程。充電樁規劃、
   施工、驗收及預計啟用等時程。
(五)電動大客車自主維運規劃說明(含電動大客車正常營運至少八年之保證
   說明)。
(六)電動大客車自主配套承諾說明(含後勤維修制度及事故應變處理機制)
   。


十、接受補助購置之車輛應配合本府政策需求,除經本府核准變更營運計畫書
  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車輛應於交通部公路局核定日起十二個月內領牌,如因特殊情況
   未能如期領牌者,客運業者得於屆期二個月前報請本府核准展延,每次
   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逾期者應核扣車輛補助款,每逾期
   一日核扣申請補助金額每車千分之一。但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
   響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車輛未能依照核定營運計畫書之時程計畫執行,致進度嚴重落後
   或未能正常營運,經本府限期改善,屆期未予改善,本府得於屆期次日
   起按日減少每車千分之一之實際補貼款之金額;逾期二個月撤銷其核准
   補貼款,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三)受補助車輛至少應營運八年,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違反者廢止核准補
   助處分並以使用年限八年折算未使用年限金額追繳之。


十一、受補助車輛作抵押借貸用途時,應遵守下列原則,並檢送相關文件資料
   至本府審核,違反者應不予撥付補助款,已撥付之補助款應辦理追回:
 (一)以自付額度內申請抵押金額。
 (二)提出受補助車輛被扣押時之因應方案。
 (三)車主必須為客運業者本身,不得為第三人。
   受補助車輛因作抵押借貸用途致被扣押時,客運業者應繳回已撥付之補
   助款,並應維持原行駛路線之服務水準。


十二、客運業者應於核准補助購置車輛後,向本府請領補助款,請款作業分為
   二期請款。
 (一)第一期款:於完成電動大客車採購契約簽訂後,檢附底盤及車身未掛
    牌前具結無銀行貸款證明、載明造價之購車契約影本,請領核定補助
    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於實際營運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十三、經核定之充電樁建置補助費用,客運業者應於建置完成並測試通過後,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請領補助金額;其補助款項將於電動大客車第二期
   款撥付時一併核付。
 (一)系統完工報告書,應包含各功能畫面佐證及交通部運輸資料流通服務
    平臺充電樁資料上傳檢核證明。
 (二)驗收證明之憑據。
 (三)其他本府要求之必要文件。


十四、客運業者針對所提申請計畫、各項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應
   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之真實性及支付事實負責。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除應負相關責任外,並應撤銷該補助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前項補助之受理期程及補助數量,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