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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0 23: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特定營業場所聯合稽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產商字第1150030182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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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及辦理特定營業場所聯
    合稽查,特組成新竹市政府特定營業場所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營業場所,指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
  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及資
  訊休閒業計十類場所。



三、本小組由產業發展處、都市發展處、地政處、社會處、教育處,及新
  竹市警察局、新竹市消防局、新竹市衛生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及新
  竹市稅務局組成,並留設專責聯絡窗口。



四、本小組稽查重點及聯合稽查業務分工如下:
  (一)設施違規與公共安全部分:由都市發展處、新竹市消防局辦理。
  (二)商業登記事項部分:由產業發展處辦理。
  (三)涉及賭博、色情及其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等情事者:由
    新竹市警察局稽查偵辦。
  (四)其餘稽查事項:由本小組各機關(單位)依各權責及主管法令
    配合稽查。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協調法規競合、業
  務衝突、跨局處配合等相關問題。



六、本小組每週稽查二至四次,稽查時間由產業發展處於稽查前七日排
  定日程表,地點資訊以密封方式保存,於出發前開封。
    前項稽查對象,由產業發展處依民眾陳情、檢舉、大眾媒體報導或
  其他機關(單位)通報資料及特定營業場所列管清冊於稽查當日列
  出稽查名單,以密封方式辦理,並由產業發展處保管以避免洩密。



七、執行稽查之交通工具由產業發展處調派,新竹市警察局另派警車隨
  行協助查察安全維護,參與稽查人員應搭乘以上車輛同往。



八、各機關(單位)稽查人員應依稽查紀錄表上所列項目進行查核及具簽
  ,如發現有違規項目應詳實填載,並由受稽查對象具簽確認。



九、稽查後一週內,由產業發展處彙整紀錄表影本,函送相關機關(單
  位)。如有違規事項,應由各權管機關(單位)辦理查處,並追蹤
  至改善完成。
    產業發展處應於每季彙整稽查查處之違規情形,函報各機關(單位
  )參考,續依權責辦理後續改善事宜。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由產業發展處另定之。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