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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1: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食藥字第 1150015474 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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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市民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
    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特設新竹市政府食品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食品安全之政策指導作為。
 (二)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
  (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四)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
  (五)解決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之對策。
  (六)視需要針對特定食品安全議題研擬規劃。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二)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四)產業發展處處長。
  (五)教育處處長。
  (六)城市行銷處處長。
  (七)消費者保護官。
  (八)財政處處長。
  (九)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本會報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報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幕
  僚工作由衛生局辦理。


五、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會報下設「新竹市食品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本辦公室
  設置主任一人,由本會報召集人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負責統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因應相關計畫之推動與執行。
    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置總幹事一人,由衛生局
  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各局處權責科室科長及承辦
  人兼任,相關幕僚及行政工作由衛生局負責。
    業務分工執行相關任務,依本辦公室各局處權責劃分表(如附件)。


八、本辦公室為指揮處理重大食品安全緊急事件,精進因應對策,統合各局處
  執行食品安全之應變,提升食品查緝量能,必要時,得提具體動員應變建
  議,報請市長同意,成立食品安全緊急事件應變指揮中心,並由市長兼任
  或指派適當人選為指揮官。


九、本會報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