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及補充新
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加強新竹市申請建築許可之
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維護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造執照或雜項
執照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樓以上之建築工程。
(三)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三
層以上之建築物。
(四)開挖地下層範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申請建築基地開挖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其毗鄰土地曾發生因
施工造成地層下陷者。
(六)經本府認有必要,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工程。
三、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所委託之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
檢附施工計畫書申請審查機構召開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四、前點所稱審查機構資格如下:
(一)各土木技師公會。
(二)各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四)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
(五)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審查機構。
五、審查機構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承造人提出施工計畫書(格式如附表)
等文件後十四日內召開審查會;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親
自與會說明,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審查機構應提供專業意見包括施
工技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
及工地主任參考,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審查機構辦理施工計畫書審查,每次出席審查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人。
審查機構應於召開審查會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函送申請人。
六、審查機構應將審查通過之施工計畫書及審查意見表等相關資料,加蓋審
查機構與審查委員之簽章後,函復申請人。
承造人應檢附前項審查通過之資料於開工文件內,始得申報開工。監造
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監督工程施工時確實依施工計畫書
辦理。
七、建築或雜項工程於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且變更內容涉及施工計畫書變
更者,承造人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並應於下次申報勘驗前通過審查。
但變更部分無涉當次勘驗內容,經本府同意得展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