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及督導所屬機
關之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業務除涉及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案件,應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外,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經評估適合委託民間辦
理(以下簡稱委外)者,得委外辦理。
三、各機關業務委外之方式如下:
(一) 整體業務委外:各機關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
外,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二) 部分業務委外:各機關得檢討將下列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
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2、輔助行政:各機關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位
,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四、為落實推動各機關業務委外工作,由本府成立推動小組,統籌辦理
規劃及審查等相關事宜,並由市長指定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為委員
兼召集人,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為小組委員。
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提由推動小組協助解
決。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委外作業:
(一)檢討委外項目:
應通盤檢討適合委外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性及經濟效益,擬訂實
施時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決定委外方式:
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法、國有財產法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等相關法規,評估業務
委外辦理之適法性。
(三)訂定委託契約:
應與受託之民間機構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又委
託民間機構執行公共任務之項目,應明定於雙方簽訂之契約中;
必要時並約定違反義務之責任。
(四)監督查核:
應依契約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對受託之民間機構進行監督及查
核,其方式得於契約中約定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書面報告
或實地查核等方式),相關查核報告並得要求受託之民間機構提
供量化及質化面向評估指標及結果。
六、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於辦理業務時,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
情形,調整現有人力之配置,或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等方式
因應後,如現有人力仍無法負荷時,得優先評估委外之可行性。
七、依本要點推動業務委外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殊,專
案提報計畫經本府核定者外,應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
安置至其他需用之業務或機關;專長未能符合者,應施予專長轉換
訓練後安置之。
八、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整體業務委外案件,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依規
定期限,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CPA 人事服務網填報推動業務委外
情形。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部分業務委外案件,由本府各單位
及所屬機關自行列管。
九、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外情形,其績效特優之機關學校首長及有關
人員,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