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餘土
)妥善處理,依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設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查緝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都發處)處長擔任召集人並由都發處
負責幕僚作業,小組成員包含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及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必要時,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相關機關(單位)列席。
三、本小組之任務為追蹤餘土去化流向以降低違規案件,其查處範圍如下
:
(一)公共工程、向本府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築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及其
他民間工程所產生餘土之施工地點、清運路線及非法棄土地點。
(二)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合法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
以下簡稱收容處理場所)之收受餘土流向與營運管理。
四、本小組啟動查處之時機與方式如下:
(一)都發處接獲人民陳情或機關通報並檢附相關違規餘土事證:由都發
處先行釐清產生餘土工程或本市境內違規棄土地點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單位)後,彙整個案工程出土狀況或收容處理場所營運資料
,必要時召集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警察局及環保局辦理
稽查作業。
(二)不定期至施工地點稽查:由都發處召集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警察局及環保局辦理稽查作業。
(三)不定期於餘土清運路線進行攔檢或至收容處理場所稽查:由都發處
召集警察局及環保局辦理稽查作業。
五、稽查發現違規情事者,由各權管機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裁處:
(一)警察局:負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
(二)環保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者(含運送車輛未攜帶合格運送證明文
件),由環保局逕行告發處分,並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規定扣
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三)都發處(建築管理科):負責違反本自治條例者,依規查處。針對
向本府申請建築許可在案之建築工地,其承造人未能依限完成改善
者,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
拆除。
(四)都發處(都市計畫科):負責都市土地違規樣態依都市計畫法裁處
。
(五)地政處:負責非都市土地違規樣態依區域計畫法裁處。
(六)產業發展處(農林畜牧科):負責農業用地違規樣態認定及農業用
地改良申請案合規認定。
(七)產業發展處(生態保育科):負責相關水土保持法違規樣態稽查及
裁處。
(八)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負責機關(單位)核准公共工程案件
餘土流向稽查、追踨及違規時依工程契約裁處及促請廠商限期改善
。
(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依權責列管追蹤違規案件。
六、稽查之違規事項,各該權管機關(單位)應於稽查後七日內查明違反
法規及裁處內容,並錄案列管追蹤其改善結果:
(一)確實改善完竣,解除列管結案。
(二)未依限改善完竣者,由各權管機關(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
;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本小組得定期將案件彙整提供新竹市政府營建產出物跨局處推動平
台召開會議,檢討查處及後續管考執行成效。
七、本小組相關查緝業務,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委託相關人
民團體或學術機構辦理。
八、參與本小組查緝工作人員得視年度工作表現,由都發處簽辦獎懲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