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9: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為集思廣益加強緊急醫療救護行政管理並研究審理特殊重要問題,特依照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訂定本組織規程,並設置新竹市緊急醫療救護諮詢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
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派(聘)兼之,其聘期均為兩年。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
人士。


第 3 條
本會辦理新竹市區域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其任務如下:
一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  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五  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  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市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
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得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
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6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出席委員,得酌
給出席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應由市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會開會決議應經委員會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
得通過。


第 9 條
本組織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