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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1: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10083651 號
法規體系: 警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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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為鼓勵民眾防制犯罪,對於在新竹市行政區內協助警察
拘捕人犯致傷亡者予以濟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執行機關為新竹市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於警察逮捕現行犯、通緝犯及追捕脫逃人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
    時,予以協助。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




第 4 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濟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新臺幣
    三十萬元。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核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
    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
      五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
      幣二萬元生活費。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與
      新臺幣一萬元生活費。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核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至新
    臺幣三十萬元。
四、第二款、第三款因身心障礙或受傷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
    卹金並支付殯葬費;於一年內因身心障礙或受傷惡化致生第
    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
    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五、第二款第一至第四目於癒復至輕度障礙或死亡時起停止發給
    生活費;其餘各依癒復後之標準發給。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標準認
定。




第 5 條
前條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之期限與手續如下:
一、期限:請領醫療費者,自警察單位通知日起二個月內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但需長期治療始能痊癒,於限期內向該管警
    察單位申請延長,並報經本局核淮。請領慰問金、撫卹金及
    殯葬費者,自警察單位通知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
    理。
二、手續:
(一)醫療費、慰問金之申請,須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名。
(二)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三)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四)生活費應由警察單位按月主動發給。
三、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者,應填具申請書
    ,連同事故發生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
    或死亡證明書,送由事故發生地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責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權責之人員,
不適用之。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
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