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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高級中學辦理附設進修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7005241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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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新竹市未受高中教育之市民接受完
    整高中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市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部(以下簡稱進修部)置校務主任、組
    長、教官、導師、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幹事及工友,均
    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表如附表一。


三、進修部教師,由校長聘請高中合格教師擔任之,以兼任為原則,如為
    校內教師兼任,其兼代課時數合計高中與進修部以九小時為限,並依
    兼代課時數,比照高級中學教師授課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鐘點費
    。專業科目、民俗技藝等類教師得以技藝教師資格聘任之,並依教育
    部頒之規定辦理。


四、進修部校務主任、總務主任、組長或教師兼導師者,比照高級中學導
    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


五、進修部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二。


六、具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經自學進修部鑑定考試及格者,得
    參加進修部入學考試。

七、進修部入學得分逾齡(二十二歲以上)及適齡學生分組錄取之,其注
    意事項由各校訂定報本府備查。


八、進修部其修業年限、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設備標準
    及學生成績考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與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進修部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校之教學場所及設備外,應
    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及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
    當場所施教。


十、進修部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訂定之。


十一、進修部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人為原則。


十二、進修部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比照高級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