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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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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工務處核發新竹市(以下簡
    稱本市)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市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工程完竣認定標準如下:
 (一) 竣工建築物在不違反建築法令等相關規定得修正竣工圖報驗:
      1.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外牆及室內隔間 (分間牆) 均以核准圖為準
        。但同一居住單位之隔間、外觀形狀、車窗或開口位置如有變更
        者,得修正竣工圖報驗。
      2.建築物之陽台、屋簷及雨遮,其面積尺寸如有變更,在不涉及建
        築法令或建築面積增減者,得修正竣工圖報驗。
      3.建築物屋頂突出物之面積不變,僅為構造或形狀變更者,在不涉
        及樓梯之垂直淨空距離及防火避難安全之原則下,得修正竣工圖
        報驗。
      4.建築物防空避難室附設之固定設備,如蓄水池 (水箱) 、機械室
        及受 (配) 電室等面積與位置變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
        不影響原核准使用用途者,得於施工中檢具圖說報備或竣工圖報
        驗。
      5.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位置或數量如有變更者,在不涉及當層法
        定停車數量及容積增減者,得修正竣工圖報驗。
 (二) 建築物外部門窗及各防火車窗應依核准圖全部裝設完竣,並完成玻
      璃按裝,但二樓以上門窗玻璃不予限制。
 (三) 建築物立面應完成表面飾材或粉光,內牆隔間得以水泥砂漿打底。
 (四) 建築物附設之主要設備應全部裝設施作完成。昇降設備及汽車昇降
      設備竣工檢查應檢附指定代行檢查機構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三  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得一併申請辦
    理變更設計:
 (一) 直通樓梯構造、位置或尺寸不變,僅通行方向變更非直通樓梯數量
      增減者。
 (二) 屋頂突出物之高度、位置或面積變更,仍符合於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者。
 (三) 陽台位置移動或形狀變更,以致建築面積增減者。仍應符合於建築
      技術規則規定。
 (四) 建築物各層高度調整變更,且建築物總高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
      高度限制規定者。
 (五) 建築物構造種類、層數戶數不變,僅為樑柱跨距尺寸調整變更,以
      致每層樓地板面積增減不超過十平方公尺者。
 (六) 建築物主要結構不變,僅為外牆向外或向內移動不超過一公尺,且
      每層樓地板面積增減不超過十平方公尺者。
 (七) 建築基地地號或面積調整變更,且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規定者。
 (八) 雜項工程應按原核准設計施工,若因地形及地質關係,致工程造價
      增減在十分之一且不超過範圍內,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按實做數量
      併案辦理變更設計。
    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併案辦理變更設計時,應檢附之申請書件、照片
    及設計圖說,與申請使用執照及變更設計案同。
    核發使用執照時,建築物竣工圖修正部分應同時重新製作設計圖說副
    本圖。


四  建造執照原核准之起造人名冊、地號、建築物用途、樓地板面積及工
    程造價等如有筆誤或漏列者,在不違反有關建築法令及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定之原則下得修正竣工圖報驗。但應在使用執照,申請書「變
    更說明及理由欄」內敘明更正事項及原因;其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及工
    程造價如有增加者,應依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繳納規費,並於領取
    使用執照時一併繳交完畢。


五  依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綠化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於申請使用執照
    時應檢附竣工圖及綠化照片以憑勘驗。照片拍攝角度示意圖及張數以
    能表示綠化成果為準。


六  建築物之隱蔽部分及未抽驗部分 (含雜項工程) 由承造人、監造人依
    法負其責任。
    依本要點及申請使用執照現場部分抽驗記錄表所抽驗之內容,僅為對
    申請使用執照之許可,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仍應依負其責任。


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提列公共基金者,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申
    請使用執照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


八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