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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20036905 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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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設立於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教保服
務機構。但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
    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服務機構行政業務、教保活動間接相關,設施
    或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
    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圖書(含繪本)、教學素材、文具
      用品、相關設施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活動及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施或設備所
      需費用。
(三)午餐費:全園性餐點、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全園性餐點、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
      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
     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教保服務機構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行政作業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招生作業所需之各項管
      理費用。
(十)其他:除本款第一至八目所定項目外,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
      事務所需及畢業紀念冊之代購等費用,應於購買前列出代購
      明細及價格,並以書面通知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後,始得收取
      該費用。
公立學校附設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
;教保服務人員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
收費項目;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收費用,不得高於當學期收取之學費總額百
分之十,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且應於幼兒進入教保服務
機構接受教保服務後,全額折抵學費,並應於繳費收據載明退費期
限。
第一項第三款第十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且不得因家長未購買而影響幼兒受
教權。


第 四 條
公立教保服務機構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
,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
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以書面告知家長並上傳
至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中。


第 五 條
幼兒中途加入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私立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依家長應繳費用按幼兒就讀月數計算,未滿一個
    月者按當月日數比例覈實收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
    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
    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幼兒中途加入公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家長應繳月費按
幼兒就讀日數計算,按比例覈實收費。


第 六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私立教保服務
機構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
      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
      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
      ,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
    辦理退費。
三、行政作業費: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以前(含例假日)提出無
    法就讀者,應全額退費,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二十九日以內(含
    例假日)始提出無法就讀者,不予退費。
四、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
    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
    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公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家長
所繳月費按幼兒就讀日數計算,按比例覈實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二項規定退費時,應於幼兒離園一個月內完成退
費,並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七 條
就讀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因故請假
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達教保活動日數連續五日以上
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
項目不予退費。
前項之幼兒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
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未達三十日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
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達三十日以上者
,應退還停課週間之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
就讀準公共及公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因故連續請假達教保活動日
數五日以上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
(含例假日)以上,應依家長所繳月費按幼兒停課日數計算,按比
例覈實退費。
前三項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拖費得準用之。


第 八 條
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
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
及交通費,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
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依
家長所繳月費按幼兒停課日數計算,按比例覈實退費。
公立教保服務機構學期教保服務日含農曆春節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退費。


第 八 條之一
教保服務機構於例假日辦理全園性親子活動,得依規定補假,該休
假日不予退點心費、午餐費。但活動當日不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
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一份。


第 十 條
教保服務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設
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教保服務機構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
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應立即退費,並將退費清冊於期限內報
送本府備查。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