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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7: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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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竹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
    校)舉辦戶外教育,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習經驗,整合學習效
    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戶外教育,範圍以台灣地區為原則。每次活
    動,國小最多以一日為限,國中最多以二日為限,高中最多以三日為
    限,應屆畢業生不受以上限制。如有特殊情形,應報經本府核准後實
    施。


三、各校舉辦戶外教育,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相關會議充分研討,並經校
    長核定後實施。


四、學生參加各校舉辦之戶外教育,應取得家長同意書,如有疾病或身體
    孱弱者,各校應勸阻其參加,因故未能參加活動者,由各校集中在校
    輔導或由家長在家自行輔導。


五、各校辦理戶外教育,校內之業務分工,宜請就可運用之人力進行任務
    編組。
(一)出發前,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暸解活動路線、餐宿地點及參訪對象
      之合法性,尤應注意緊急逃生路徑及相關因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
(二)各校得視需要,為參加活動之教職員工及學生,辦妥平安保險。活
      動期間,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急救藥品,並盡可能派醫護人員隨行
      。
(三)交通工具租用請確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落實辦理,以確保教學活動安全。


六、指導教師於戶外教育期間,應隨時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知集合
    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隨時注意
    學生健康狀況。


七、戶外教育內容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能力及身心狀況,避免安排過
    多或過於緊湊之行程。為安全考量,不得任意變更行程、無故中途解
    散或提前結束。


八、各校舉辦戶外教育,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其差旅費應由各校負
    擔。


九、各校舉辦戶外教育,應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活動結束後,並檢討得失
    及謀求改進。


十、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