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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9: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既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020179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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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太陽光電發展,鼓勵建築物屋頂設置
太陽光電設施,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太陽光電設施,指太陽能光電板、支架(含欄杆)、維修設施
及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必要設施。


第 4 條
本辦法適用之建築物,指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者,或實施建築管理
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第 5 條
太陽光電設施應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同意備案後,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前項太陽光電設施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相關規定者
,得免請領雜項執照,並依同標準第六條規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6 條
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計入屋頂
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
一、太陽光電設施從屋頂面起算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不超過屋頂範圍,
    太陽光電設施範圍下方無垂直牆面圍起,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在建築面
    積百分之五十以內。但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未逾三十平方公尺者,得
    不受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在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內之限制。
二、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占太陽光電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七十以
    上。


第 7 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太陽光電設施,其消防安全部分應依消防法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 8 條
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不得妨害四周建築物已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設施之功
能,如有陰影遮蔽之妨害,應予以改善或拆除


第 9 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太陽光電設施,其下方空間不得作為居室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建築法規定處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