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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0 04: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城新字第1130205341號
法規體系: 城銷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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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設置新竹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設立之宗旨在審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報之收視費用,訂定收費
    標準,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並維護收視戶權益。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
    之一:
(一)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二) 本府相關單位(機關)一級主管二人。
 (三)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四)傳播專家學者二人。
(五)財經專家學者一人。
(六)會計專家學者一人。
(七)法律專家學者一人。
(八)工程技術專家學者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
    ,應隨本職同進退。委員出缺補聘(派)時,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解聘(派)之
    ,其缺額,由本府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原任期。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會議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城市行銷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會業務;置幹事三人,由城市行銷處副處長、公關新聞科科長及承辦
    人員派兼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