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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097822號 令
法規體系: 稅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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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措施或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期限內一次完納稅捐者
緩繳稅捐,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罰鍰。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課稅標的不變,因政府措施之施行,造成當年比施行前一年應納稅捐增加。
    但因課稅標的面積增加、使用情形變更或減免期限屆滿致稅捐增加者不適用之。
二、納稅義務人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已申報銷售額累計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三)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
   (四)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減班休息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所稱分期繳納,
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新竹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受理申請案件,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
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五萬元,得延期一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
    至四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
    二至六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
    分二至九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第5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
相關文件之一,向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金、失業給付、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等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減班休息證明。

第6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第7條
經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有未如期繳納情形者,
稅務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捐,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8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土地、房屋或車輛辦理產權移轉或過戶、異動登記,
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捐。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