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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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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
    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指由政府編列之公務預算及非營業特
    種基金支應之出國案件。


三、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因公出國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財政處處長
    、主計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擔任,負責審核各機關學校
    因公出國計畫案。
    審查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審查會,並於編製年度概算以前完成審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一項審查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人事處主辦。


四、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視財政狀況及實際需要,詳擬年度
    因公出國計畫,依下列程序提報,並經審查小組審核後,陳請市長核
    定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計畫,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
(二)本府所屬其他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計畫,先報經本府業務主管單
      位審核後,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五、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依下列原則編製: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本市整體利益及能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
      ,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六、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國際組織邀請,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國際會議
      或國際學術、文化、體育、交流訪問及觀摩等活動。
(二)為促進友好關係訪問姐妹市及結盟。
(三)應業務需要出國考察。
(四)與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及專題研究。
(五)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


七、經本府核定之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循預算程序列入年度預算確實執
    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提
    報本府因公出國計畫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市長核定;如僅變更派遣
    人數及出國天數,且在計畫原列預算範圍內者,得由各機關學校自行
    簽陳市長核定,免報經審查小組審議; 其所需經費,除第十二點規定
    及第六點第四款以教育訓練費為財源支應者外,應在原列國外旅費項
    下支應,不得超支。


八、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項,
      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
      選。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出國考察項目應符合出國計畫目的且兼顧軟硬體資訊,不宜偏重硬
      體建設。


九、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
    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考察或遊歷。


十、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依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出國報告綜合
    處理要點提出出國報告。


十一、因公出國人員,由各機關學校首長從嚴核定;各機關學校首長因公
      出國,應報請本府核定。


十二、出國考察之經費以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者,均應報經本府
      審核,並經原補助單位及委辦單位同意後方得動支。工程管理費除
      經專案報准者外,不得支付出國考察之差旅費。
      工程管理費除經專案報准者外,不得支付出國考察之差旅費。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不得接受由其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
      校、團體或個人負擔所屬職員出國所需費用。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