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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落實檢舉及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政風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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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鼓勵
    民眾檢舉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得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或言詞等方式向本府檢舉(
    陳情)。


三、本府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情形,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檢舉(陳情)人身
    分保密事項。
    前項專責人員依各單位業務狀況指派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擔任。


四、本府各單位受理人民檢舉(陳情)案件,對其姓名、地址、身分證字
    號、聯絡電話及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公文應以密件
    簽核。


五、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一)受理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交予專責人員處理
      。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任何身分辨識資料
      ,及足以辨識與案件有關之主旨。
(二)專責人員接獲案件,應親自檢視其內容,無須保密者,移請業務承
      辦人處理。須保密者,將身分辨識資料隱去,影印送交業務承辦人
      處理。遇無法影印或僅需部分內容時,摘錄其內容交業務承辦人處
      理。
(三)案件內容或檢舉(陳情)人身分需經查證,始能辦理者,專責人員
      得以電話、函件、親訪或其他方式為之。並將查證結果通知業務承
      辦人處理;但案情複雜,非專責人員得以代辦者,則將全案資料移
      交業務承辦人妥慎處理。
(四)業務承辦人辦理完成之案件,其檢舉 (陳情)人身分資料仍由專責
      人員保管者,業務主管人員應將回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交
      由專責人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將檢舉(陳情)人
      身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業務承辦人併卷歸檔。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府表明係檢舉(陳情)事由時,由警衛或接
      待人員聯繫相關單位業務承辦人受理,業務承辦人應視案件內容製
      作成書面資料後,依上述規定辦理檢舉 (陳情)人身分保密等相關
      後續事宜。檢舉(陳情)人逕行至業務主管單位表明檢舉(陳情)
      事由時,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自行依上述規定受理之。
(六)檢舉 (陳情)人以電話向機關檢舉 (陳情)者,由承辦人員依上述規
      定辦理。


六、業務承辦人保管或密封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除依相關規
    定辦理外,非經各處主管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
    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七、檢舉(陳情)人親至業務主管單位製作檢舉(陳情)紀錄時,應選擇
    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八、公文簽辦內容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相關文字。


九、需函覆處理結果之案件,應予分函辦理,不得將檢舉(陳情)人及被
    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時檢舉(陳情)
    人欄位僅書名檢舉(陳情)人字樣。


十、專責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
    能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各單位主管及機關首
    長,並通知政風處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十一、辦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應配合本府研考單位對案件列管之作
      業流程,及相關時效規定。


十二、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衡酌業務特性與內部行政作業程序,得訂定
      相關保密措施規定。


十三、本府政風處得就本要點規定事項會同相關單位至各處實施定期或不
      定期稽核。


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