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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9: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83886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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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市動物保護、動物防疫、畜產管
理與獸醫行政管理事項,特設立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
)。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市長之命,受本府產業發展
處之指導與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豬瘟及口蹄疫撲滅、家禽流行性感冒、牛流行熱、羊痘等計畫。
二、家畜與家禽等其他動物重要傳染病預防、防疫及其處理事項。
三、輸出入豬隻及其他動物檢疫追蹤、豬隻健康證明及豬流行病學之調查
    、研究與其處理事項。
四、家畜保險醫療業務指導、衛生保健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有關事項。
五、家畜與家禽進口檢疫追蹤及流行病學之調查、研究及處理事項。
六、家畜產品生產衛生輔導及品質抽驗事項。
七、動物衛生保健一般疾病及傳染病檢診、調查、研究及處理事項。
八、動物用藥品及飼料製造、供銷等管理、品質抽驗及其處理事項。
九、原料畜產品藥物殘留抽查、追蹤及處理事項。
十、正確使用動物用藥品宣導教育。
十一、畜禽屠宰管理,違法屠宰行為查緝、斃死畜禽非法流用查緝及衛生
      追蹤宣導、屠宰場設立登記之審查及其他相關處理事項。
十二、公職獸醫師(佐)教育訓練事項及獸醫師(佐)執業及獸醫診療機
      構管理等業務。
十三、一般畜牧類行政業務管理事項及農委會各項畜牧類計畫。
十四、寵物調查、登記、管理及違規案件處理與實驗動物管理事項。
十五、有關動物保護法案件處理及教育宣導。
十六、流浪動物捕捉收容管理及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處理事項。
十七、動物狂犬病預防業務處理事項。
十八、寵物及野生動物重要傳染病預防、防疫及其處理事項。
十九、本所庶務、出納及印信等相關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技士及技佐。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士、技佐應由具獸醫師資格者擔任。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士代行。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