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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9: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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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辦理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
    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


三、測量工作費以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按月支給。


四、適用對象有曠職、請假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曠職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者,扣除當月測
      量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請病假、生理
      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按日扣除當
      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量工作
      費;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因公受傷,
      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測量工作費。其在受訓、進修
      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得按實際日數發給測量工
      作費。
(四)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測
      量工作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測量工作費。
(五)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
      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請假時間每日超過四小時者,以一日計,四小時以下不計入請假日數
    ,亦不扣除測量工作費。


五、因工作指派至他機關協調支援者,測量工作費仍在原機關支給。


六、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支給。每日測量工作費
    金額,按當月測量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七、測量工作費由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在本要點規定金額範圍內,視財
    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時,應按核定金額酌減支給。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