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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地方稅網路申報申請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021621號
法規體系: 稅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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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充分運用網路資源,提供申報申請人多元化申報申請管道並簡化作業程
序,提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適用對象:
一、新竹市轄內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納稅義
    務人或其代理人。
二、地政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其他法令規定得
    執行報稅業務者(以下簡稱報稅代理人)。


第 3 條
適用範圍:
一、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案件。
二、印花稅申報案件。
三、房屋稅設籍及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課稅明細表之申
    請案件。
四、地價稅特別稅率用地及減免稅地申請案件。


第 4 條
適用時間:
一、開放二十四小時上網申報申請。
二、印花稅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限每單月一日至十五日期間開放二十
    四小時上網申報。


第 5 條
網路認證:
一、納稅義務人、其代理人或繳款人:進入新竹市地方稅網路申報申請系
    統(http://www.hcct.gov.tw),申請個人使用密碼。若納稅義務人
    非個人時,則以代表人、管理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密碼
    。
二、報稅代理人:需備有自然人憑證,並檢附開業執照、主管機關核發准
    予登記或登錄執業函或登錄執業證明書等向新竹市稅務局(以下簡稱
    稅務局)申請密碼。
三、申報申請人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密碼後(報稅代理人需另輸入自然人憑
    證密碼),即可登入系統更改密碼。
四、密碼忘記者得重新申請。


第 6 條
申報申請與上傳:
一、申報申請人於線上登錄相關資料,確認後即可送出。系統自動檢核必
    要欄位是否均已建置、身分證字號是否合邏輯、申報申請人身分是否
    相符等,如有不符即時顯示錯誤訊息,檢核無誤始將申報申請資料上
    傳。
二、進入系統依所需申報申請項目之步驟填寫,暫存時系統即自動配賦案
    件編號,俾便申報申請人於任何時間點選該案件繼續編輯。
三、上傳成功時,系統將即時顯示上傳成功訊息並自動配賦正式之收件編
    號供申報申請人查詢。
四、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完畢,可繼續點選申報印花稅,系統會將移轉
    之不動產資料直接連結至印花稅申報系統並自動核算印花稅額,確認
    無誤後即可送出。
五、稅務局每日定時將申報申請案件轉入地方稅帄台系統,交由承辦人員
    辦理。
六、稅務局承辦人員每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將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一聯檔案
    傳送至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所)。


第 7 條
補正:
一、稅務局審核後,如有填寫錯誤需補正情形,即發送電子郵件通知應補
    正案件收件編號及補正原因,申報申請人應修改後再重新傳送:
(一)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案件逾十五日仍未補正者,即註銷申報案件。
(二)印花稅案件逾五日仍未補正者,即依課稅資料逕行核定。
(三)房屋稅及地價稅案件逾五日仍未補正者,即先予否准。
二、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請減免、不課徵案件及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之契稅移轉案件,申報人應於網路申報後三日內將相關證明文件傳
    真或郵寄至稅務局,逾三日未送達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逾申
    報日十五日仍未送達者,得先按一般案件核課。
三、房屋稅及地價稅案件,依案件性質,申報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者,如申報申請時未一併傳送附檔者,即發送電子郵件通知五日內將
    相關證明文件運用網路申報系統或以傳真、郵寄等方式送至稅務局,
    逾五日未送達者,即先予否准。


第 8 條
列印核定公文書:
一、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申報案件經稅務局查欠及核稅後,即將繳
    款書檔案上傳至申報系統並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申報人,申報人可至申
    報系統下載列印。
二、欠繳以前年度之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房屋稅及房屋稅隨課開徵繳款
    書均可一併下載列印。
三、房屋稅及地價稅申報申請案件經稅務局核定後,即將核定情形檔案上
    傳至申報系統並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申報申請人可於系統自行下載參
    考。
四、申請房屋稅稅籍證明書、課稅明細表者,經稅務局核定後,即將上列
    資料上傳至申報系統並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可於系統自行下載
    列印。
五、繳款書印有稅務局單照官章及銷帳編號;房屋稅籍證明書、課稅明細
    表印有東門城浮水印及收件文號作為防偽功能。
申報人線上列印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款後,檢附繳款收據及其他應附證件
逕至地政所辦理不動產相關登記。
印花稅經稅務局核准按期彙總繳納之申報人,自行線上列印繳款書後,只
需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已申報之稅款,繳款書申報聯無須送交稅務局。


第 9 條
撤回:
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案件申報人因故撤回時,應至原申報系統點選撤回申請
作業並輸入收件編號,確認送出後,稅務局即依規辦理註銷。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