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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1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101051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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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推展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合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志工團隊或志願服務人員(以下
簡稱志工)。
前項志工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第 三 條  
志工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思想純正、品德優良、且最近五年內未曾有犯
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得檢同相關證明文件由已立案之機構或社團推薦參
與評選。


第 四 條  
評選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成初評小組,就推薦資料先
    行初評,必要時得進行查訪。
二、複審:由本府聘請三至五名志願服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及本府人員二名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複審評選。


第 五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志工團隊評鑑標準如下:
一、志願服務工作計畫、組隊情形及宣導成果(佔百分之二十)。
二、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二十)。
三、志工之招募與管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四、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核發及使用具體績效(佔百分之十)。
五、志工獎勵表揚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六、志工保險、福利及聯誼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七、志願服務之創新計畫(佔百分之十)。
八、志願服務推廣及連結活動之辦理成效(佔百分之十)。


第 六 條  
志工獎項如下:
一、績優志願服務人員獎:持續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二年以上之志工,
    且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
二、志工終身奉獻獎:志工年滿八十歲以上,參與志願服務滿二十年,且
    服務總時數達一萬二千小時以上,目前仍擔任志工者。
三、青銀共服志工獎:志工年齡介於十六歲至四十歲,於志工團隊或服務
    場域中,與銀髮族群互動互助情形良好,目前仍擔任志工者。
四、模範志工家庭獎:家庭成員二人以上,每人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
    ,全家服務時數總計達三千小時以上。
五、績優志工團隊獎:成立滿三年,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且全數志工
    皆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及投保志工意外險之志工團隊。
經評定獲獎者,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牌),並得併以其他獎勵方
式為之。


第 七 條  
獲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之獎項者,以每人一次,每次以一種獎項為
限。


第 八 條  
獲選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獎項者,應於間隔三年後,始具備再予推薦之
資格。


第 九 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第 十 條  
本辦法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